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由于改判医疗事故罪未经法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未经熊医生质证辩论过,卷中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在原审判决被认定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个证据证明再审判决认定的医疗事故罪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而且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总之,由于该鉴定意见直接证明无证据证明该案死者的死亡结果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的,不熟医疗事故范畴。
由于该案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由于二审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或作出核准裁定,该二审判决生效,或撤销后直接改判,或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决不能再审。因为再审的前提体条件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绝对没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错的说法。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再审程序撤销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错误是常识错误,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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