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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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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连脸都不要了,还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6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一句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能有那么复杂吗?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法官,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就都不能回答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及管政法工作的官老爷们两句话,能够回答吗?
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二:是不是领导指示的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版主该不禁止吧?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欺上瞒下的时代讲真话真难,干实事更难,依法纠错难于上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由于改判医疗事故罪未经法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未经熊医生质证辩论过,卷中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在原审判决被认定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个证据证明再审判决认定的医疗事故罪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而且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总之,由于该鉴定意见直接证明无证据证明该案死者的死亡结果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的,不熟医疗事故范畴。

  由于该案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由于二审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或作出核准裁定,该二审判决生效,或撤销后直接改判,或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决不能再审。因为再审的前提体条件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绝对没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错的说法。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再审程序撤销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错误是常识错误,是一个笑话。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此简单明了的问题,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委政法委十多年来还含糊其辞,躲躲闪闪,不能给出个依法讲理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在上面;看起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有很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实际上却是巴中市委政法委干预司法,致使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很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能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因为这些领导打招呼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层报核准,经上级法院复核后不会同意原判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呀?这才是关键吧?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很清楚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1 10:25
打卡。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在于自1997年到2005年巴中市中级法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个责任谁能负得起?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自1997年到2005年巴中市中级法院所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委政法委一直在庇护。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谁不依法、不讲理?

   熊医生案可算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审判的标杆案件,该案经政法委几次协调,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均认为该案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当维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巴中市委政法委确认不属于违法违纪,更不属于顽瘴痼疾。
   其理由是:起诉及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的非法行医罪,及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均由于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清后,已经判决撤销,就等于没有这回事情了。再审依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致就诊人出血性休克死亡“”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熊医生认为该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属于无罪判有罪,巴中市政法系统不依法,不讲理,涉嫌徇私枉法的依据及理由是:

通江县检察院起诉的是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通江县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该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依照刑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自规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玉玉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方可交付执行。上级法院及最高法院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也就是说这份二审判决虽然被交付执行完毕,但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规定,除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唯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程序,不论判决正确还是错误,都只能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或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原审法院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变通处理。也就是说这份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只有两个出路,要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生效,交付执行;要么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重新审理。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是,先再审作出一份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本来只能再审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定,再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处理。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顾法律明文规定,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一般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其明显错误在于:

  一:未发生发生了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只能由上级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原判的才可裁定撤销,巴中市中级法医不能越级对中级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擅自撤销,无权重新评判,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认识到这份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纠正,因为刑事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给巴中市中级法院头孢授权,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适用再审程序纠正。

   二: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允许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为什么不能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其原理在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二审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就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原则。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不仅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违反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行使的公权力,其常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这是明显的违法审判。


   三:对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是不是能够成立,通江县公安局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原因及出血原因是不是真实可靠,这份法医尸检报告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中被鉴定结果否定,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些问题现在还不是争议的时候,应该放在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时在法庭上质证辩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坚持熊医生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应该依法再审撤销错误的所有再审裁判,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在不诉讼倒流的情况下,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审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或经重新审理就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以医疗事故罪向通江县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钱’就能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不得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院长法官收取了多少贿赂?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执着地坚持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作出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是违法的,应该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依法处理,不能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再审代替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其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级于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一个级别,不能代替。二是既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就绝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纠错,只能层报核准,只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裁定撤销原判程序审理或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都属于违法审判,所作出的违法再审裁判只能依法撤销,回归到2003年,将2003年作出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处理。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同意原判,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判决生效,执行合法。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原判,裁定撤销原判程序审理,就依法重新审理,如果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就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坚持认为指控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指控的事实可观察医疗事故罪,也只能建议检察院程序以医疗事故罪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无罪,就只能执行最高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当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可以建议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就是不能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再审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一审也不属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管辖范畴,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反复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还撤销未生效的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确实混账透顶。
 楼主| 发表于 2021-1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读】

  我国在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就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规定将酌定减轻处罚权赋予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其后由于实践中出现滥用而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均衡,1997年大修后的《刑法》将该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收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以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为基础,人民法院建构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实践中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也有学者称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或者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间,围绕酌定减轻处罚的实体条件(“特殊情况”如何理解)和核准程序(是否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由于意见存在分歧,修正案未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但对该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对于201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能再像此前那样无限制降档量刑,即便具有多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只能降一档处理;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是犯罪行为发生在2000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发生在2003年,第二次再审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发生在2012年,结合该案例就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法律适用:不能这么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不能自己以再审撤销变更起诉罪名代替上级法院的复核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法律适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什么原因都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自作主张以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决不能越级代替上级法院的复核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法太黑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底线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有些法院院长、法官却“前腐后继”,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沦丧,也是社会良知、正义和责任的沦丧。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院院长、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这最后一道屏障也出现腐败,中国的百姓还有什么地方可以说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如果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平反。

  但事实上,再审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因为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不能轻易改动,否则会对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形成冲击。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的再审率不到0.5%。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是个另类奇葩,为了掩盖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竟然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判决反复启动再审,就是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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