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一审原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元),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作出第3日就交付执行了。熊医生于2004年出狱即提出申诉,以交付执行完毕的特殊减轻判决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为理由,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这一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审判长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熊医生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再审,更院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还是不愿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越级越权擅自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特殊减轻后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就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更不能擅自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只能依照刑法之规定将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核、不同意原判的,才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这个道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应该懂。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环节中,熊医生反复实名举报,却坚持不纠,回头看还不纠正为那般?不就是因为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是经巴中市政法委某领导同意的吗?(早在2003年办案人员及2008年再审法官都告诉过熊医生,二审判决是有问题,但是经巴中市政法委领导同意后才决定作出的,你没有特别关系就休想翻案)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还是巴中市政法委某领导的私人衙门?你们凭什么不执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97《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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