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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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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办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6 23:06
撤单人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算是法治国家吗?还是法治社会吗?人民群众还能够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也太黑暗了吧?

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1999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注册后由于国家未启动注册程序而未注册的熊医生,2000年参加手术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于判决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事先就交付执行。巴中市中级法院由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驳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巴中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坚决不允许对实名举报的线索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什么不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9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中久治不愈的沉疴顽疾是有线索不查、久查不结、查而不公。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9-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关注。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9-1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艳楠兄 难得你出来露哈脸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对该事件的关注,好人一生平安,
 楼主| 发表于 2021-9-1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实名举报的线索不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发起的这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口口声声动真格,实实在在走过场,口是心非,虎头蛇尾,其结果就没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1-9-1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两面派、两面人?
中央政法委发起的这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口口声声动真格,却被地方党委政法委实实在在走过场,两面派口是心非,使得教育整顿虎头蛇尾,其结果就没结果。

   最具说服力的就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没有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4年发现后又先后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及(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对未生效刑事判决再审),2021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由党委政法委组成的领导小组及上级派驻的指导组却对反复实名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线索不允许查处,你们说: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两面派、两面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9-1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真相

  这件案子是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还未注册(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应邀参加乡卫生院手术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刑法所指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由于无法对就诊人伤亡原因进行鉴定,能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伤亡?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电话答复,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伤亡“”,减轻处罚,宣告缓刑。2004年发现96刑罚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四川省高级法院有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及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四川省高级法院对不服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违法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申诉驳回。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由于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四川省派驻巴中市第十五驻点指导组(组长系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允许对实名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违法行为查处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样讲,无论是哪级法院、抑或是政法委,都希望熊医生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不论是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都行。他们是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政法系统的形象。然而事实却无情地打脸,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白搭,就像江西的张玉环一样,坐了27年还是无罪释放,就是疑罪从无。
  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参加手术是还未注册是因为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全国的医生都未注册,就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导致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的原因是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就诊人所在医院没有病历记载(或者是侦查机关没有提取病历,只是提取了熊医生作为手术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这是侦查机关,医院、死者家属造成的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

法院、政法委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视若无睹,至今不依法查处纠正,都是由于领导者是货真价实的两面人两面派。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地方的党委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就是两面人、两面派、欺上瞒下、阳奉阴违。


中央政法委发动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而具体领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党委政法委领导却坚决不允许对实名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6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不是走过场,我就看他们能不能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处纠正。如果连这个都不能查纠,那就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赖皮还是法院?
“现在的人民法院都很傲慢,凡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要是讲一点理的话,那是被逼得不得已了。”

聂树斌案被再审改判无罪 ,就是被逼得不得已了才再审改判的典型。
熊医生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的典型。

(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都说:依照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就就是生效判决,整死都不承认法律特别规定的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活脱脱一个凡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的赖皮。)

 楼主| 发表于 2021-9-1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三级法院都不懂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吗?肯定地讲,任何医疗事故罪的前提都是医疗事故,而且是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就诊人严重损伤或死亡。也就是说任何医疗事故罪都是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并不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既然连医疗事故都不是,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事实是邀请熊医生去做手术的哪个卫生院还未取得医疗事故执业许可证,所发生的就诊人伤亡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畴)

(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案中熊医生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虽然司法机关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行医当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追诉判刑,经再审撤销。但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肯定了行为不具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违法性)


(三)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该案由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而且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9-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的人民法院还要脸的话,就回复一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对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书再审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人一天不是说孟晚舟案是美国、加拿大法院不要脸吗,这个比美国、加拿大法院更不要脸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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