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既没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而且就诊人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没有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就诊人的死亡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的。这是典型的无罪判有罪。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掩盖特殊减轻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故意无罪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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