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都不懂法吗?
97《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遵照执行?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既然申诉及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作出后3天层报上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凭什么自己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减轻处罚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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