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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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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轰轰烈烈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作,连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还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1变更起诉罪名改判都不能查处纠正。还好意思说两个维护。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违法,现在又以找不到什么程序可立案复查纠正的说法是理由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讲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讲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改判?

难道法院真不知道自96刑法施行后特殊减轻案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吗?难道法院真不知道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审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允许对该事件品论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两次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都不懂法吗?

97《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遵照执行?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既然申诉及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作出后3天层报上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凭什么自己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减轻处罚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所有遮羞布都被撕烂退下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裸奔,“”我是法院我说了算,不依法就不依法,不讲理就不讲理,不要脸就不要脸,就不回复,就不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将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二审特殊减轻判决变成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呢?为什么不敢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正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的问题,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完毕,而且所判医疗事故罪由于主体不适格不能成立,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由于审判程序不合法,而且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有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21-7-3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7-3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耍赖
 楼主| 发表于 2021-7-3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罪是以医疗事故为前提,不论是经医疗事故鉴定未医疗事故,还是经司法鉴定为医生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参与度大于百分之八十。然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奇怪就在于该案经公安局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也未进行过重新鉴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凭什么判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子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法官的脑壳被门夹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8-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为什么不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行为查处?巴中市委政法委是怎么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8-3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回答两个问题,是什么法律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授权?

一:2003年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什么不依照97刑法地63条第二款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交付执行,至今不查不纠?是依据的什么法律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的?

二:既然(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两次再审,还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依据的什么法律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8-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届院长不学无术,把法院的脸皮玩丢了,该本届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把上届院长弄丢的脸皮找回来,重新树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判案件的形象。现任院长又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想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8-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依照97刑法地63条第二款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为了掩盖这一违法行为又两次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违法再审、维持原判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现在却一直东遮西掩、讳莫如深,既不回应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从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罪名能够交付执行?判决还未生效专门能够再审?也不采取任何复查行动,仿佛闭口不谈就能撇清关系,显得自己很“公正”。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公正”,不能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说了算!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想洗清自己,就应该尽快拿出负责的态度,邀请人大代表及相关法律人员就该案公开听证,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1-8-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的土地上,却不记得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对特殊减轻判决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任性的是一个副院长,承担后果的却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对法律不负责任,法律应该让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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