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不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判决还未生效能不能再审?
96刑法施行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能不能交付执行或再审?
一: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二、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
3.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违法再审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予以撤销,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人民法院复核;或不同意原判,裁定重新审理,或同意原判,作出核准裁定,或作出核准裁定,(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生效,或改判。
目前既不能说熊医生不1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毕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建审判机关已经作出了两份有罪判决书。也不能说熊医生有罪,因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生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虽然属于二审判决,但由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不能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二审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属于非法判决,只能依法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对这个案子做个了结,不能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长期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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