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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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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不要脸的地方是法院;

最不要脸的人是法院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21-9-2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怕的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9-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底怕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9-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底怕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9-2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对2008年、2012年两次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违背法定程序违法审判,不但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反而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至今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个什么法院?还配称法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呢?有人提出反驳,认为既不应该从无,也不应该从有,应该实事求是。那我反过来问:怎么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道理就是一个小学算术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司法机关要犯一个错误还是要犯两个错误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你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你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放纵了坏人。三岁孩子也可以回答父母的问题:你想犯一个错误还是想犯两个错误?孩子一定会说我只想犯一个错误。

  
  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义或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先要司法机关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做到程序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

但最起码的常识性的程序还是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论怎么讲都应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套第二款之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刑法执行完毕后的2004年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不能生效纳入诉讼程序处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怎么样都应该遵守刑事诉讼法之常识性规定,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委员会应该不那么白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后,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再审,最奇葩的是,原审被告人对违法再审判决撤销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对未生效判决再审,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王法官)却作出驳回申诉处理。既然驳回申诉,就应该释法明理,指出是什么法律哪条哪款规定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是什么法律哪条哪款规定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可交付执行或再审撤销?这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王法官真不是个好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不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不是原审法院可以再审的。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承认:  既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对未生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再审维持原判或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违法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都是枉法的,必须依法撤销,并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依法作出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真的搞不清楚自己的审级吗?真的搞不清楚自己的权限吗?这院长副院长还是吃人饭的吗?
2003年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008年及2012年还对未生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再审,还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撤销未生效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你们说这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院长、副院长是不是个吃草的?(做到这事情确实不像是吃人饭的干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法是一部非常实用的法律法规,能够让我们详细的知道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是如何的,一步一步是怎么走的。

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错误、属于是法院的失误,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发回重审或者是该法院再审纠正。但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的启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决不能将发回重审与再审混为一谈。比如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判决违法再审作出再审判决,必须先对生效的再审判决再审撤销,再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判,发回重新审理的再依法撤销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不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判决还未生效能不能再审?

96刑法施行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能不能交付执行或再审?

一: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二、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

3.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违法再审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予以撤销,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人民法院复核;或不同意原判,裁定重新审理,或同意原判,作出核准裁定,或作出核准裁定,(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生效,或改判。
目前既不能说熊医生不1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毕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建审判机关已经作出了两份有罪判决书。也不能说熊医生有罪,因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生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虽然属于二审判决,但由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不能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二审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属于非法判决,只能依法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对这个案子做个了结,不能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长期拖。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官真就那么傻,不知道96刑法施行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知道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不能再审,不知道变更起诉罪名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政法系统不怪是周XX精心打造出来的政法铁军,就是不一样,巴中市中级法院连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都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次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组,指导组,督导组,对发放实名举报都可以不查处。是不是已经烂透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害群之马在上级的领导下,活生生地把一个好端端的人民法院整成贪赃枉法的衙门,还美其名曰是“”司法改革“”,改他妈那个QNZ。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不允许说真话的回复发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腐败的政法委还能够领导政法队伍吗?

由中央政法委发起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要在政法系统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其结果却是政法委书记面对实名举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掩盖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吹牛逼最高法院核准的事实又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违法违纪事实,却贪赃枉法,弄虚作假,直接不允许查处。

由政法委直接领导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还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整风运动吗?这纯粹是弄虚作假,给婊子立牌坊。如此腐败的政法委还能够领导政法队伍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政法委直接领导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整风运动吗;实际上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都不敢查处,就是实实在在地给婊子立牌坊。

发表于 2021-10-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10-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却不能查处纠正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是滑稽可笑。
 楼主| 发表于 2021-10-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却不能查处纠正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实太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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