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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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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0-7 14:00
再次关注。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0-8 08:30
不是每个法官都讲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10-8 08:30
不是每个法官都讲良心。

是有些法官根本就没有长良心

发表于 2021-10-1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96刑法明文规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报核程序,2003年最高法院干部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层报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无罪的指导案例,明确了已经医师资格的人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还明知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更可气的是还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实名举报还不查处纠正。难道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官员,对实名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予查处纠正。难道还不是两面派双面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冤假错案明确要求:

“当前,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影响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最高法指出,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有机统一,坚守法治底线。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就不能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6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希望中央发起的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不得继续弄虚作假走过场,”雨过地皮湿”,能够真正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打造出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由于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凭想象乱判医疗事故罪的枉法行为不再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惟愿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学原 院长对该案的作为及不作为,都来自问心无愧的灵魂!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能依法纠正,哪来问心无愧的灵魂?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0-18 21:46
这些事,不好说。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违纪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纠正的唯一办法只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裁判,如此明显的违法违纪线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都不能依法查处纠正,还口口声声说什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结果就是骗老百姓的鬼话。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0-19 13:24
再次支持。
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0-19 21:24
熊医生的案子,老长时间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10-19 21:24
熊医生的案子,老长时间了吧?

感谢关注,其实这个案子简单得不难再简单了,事实非常清楚,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疑罪从有,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判构成非法行医罪,作为留有余地的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当时的法院这种做法是很流行的)。2008年发现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书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确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无罪判有罪的错误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实在忽悠不下去了,与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申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

该案的关键问题:

一是程序违法: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更不能再审改判,该案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处理。
二是实体违法,无罪判有罪。由于熊医生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绝对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该案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是,“”由于死者的病历资料不全(医院没有出示病历及死亡记录)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也认可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就不能证明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就绝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办法,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所有违法再审作出的裁判,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处理。
归根结底一句话:巴中市中级法院及管政法的领导全都不要脸。

发表于 2021-10-21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中。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颁布不允许说真话的回复及评论发出来哟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释放明理以证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是怎么可以再审改判的)也不能证明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实体正确(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连医疗事故都不是,何来的医疗事故罪)。却又不对无罪判有罪依法纠错,这个法院就这么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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