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关注,其实这个案子简单得不难再简单了,事实非常清楚,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疑罪从有,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判构成非法行医罪,作为留有余地的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当时的法院这种做法是很流行的)。2008年发现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书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确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无罪判有罪的错误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实在忽悠不下去了,与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申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
该案的关键问题:
一是程序违法: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更不能再审改判,该案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处理。
二是实体违法,无罪判有罪。由于熊医生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绝对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该案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是,“”由于死者的病历资料不全(医院没有出示病历及死亡记录)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也认可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就不能证明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就绝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办法,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所有违法再审作出的裁判,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处理。
归根结底一句话:巴中市中级法院及管政法的领导全都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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