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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即时新闻]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特殊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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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政法委领导们虽然口上也说“”坚持两个维护“”,“”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实际上却对实名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1997年至2005年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线索,整死都不允许查处,这算不算两面派,双面人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年行走江湖,感触最深的是,喊冤的人太多了,然而,喊冤成功的太少了!他们心中累积的怨气,已经快到临界点了,假如再不采取措施,只要一根火柴,就可能点燃熊熊烈火,将几十年法治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长安网报导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向我省反馈督导意见》,李佳指出的“”四川政法队伍建设存在四个方面问题“”是真话。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吹壳子说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而现实却是有什么党能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查处纠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发现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政法委书记的政绩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97刑法施行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作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熊医生的行为既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可这事儿它复杂,巴中市中级法院自97刑法施行后到2005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法院收钱后,就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交付执行了。不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在这条违法的路上到底还要坚持走多远才能停下罪恶的脚步?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问:1996年刑法修订,原79刑法第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修订为97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时,法院分管院长及刑庭法官到底知道不知道?现在的院长及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知道不知道?
二问: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时,法院院长及刑庭法官到底知道不知道?法院分管院长及刑庭法官到底知道不知道?现在的院长及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知道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时是不是还不知道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是不知道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及撤销?

三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是不知道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不能违反?

四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条违法的道路上还要坚持走多远才能停下罪恶的脚步?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政法委有人说,如果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熊医生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肯定会被改判无罪,那么巴中市乃至四川的司法形象就都被毁掉了。其实,完全可以反过来看:哪个地方没有冤假错案呢?

但巴中不仅有熊医生一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更有巴中市自1997年到2004年7年时间大量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且大多是收受了贿赂才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发回重新审理的原审法院才可重审,只有经最高法院核准后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用再审程序撤销未生效的二审判决,是不是超越管辖权限?你自己决定对这份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予以撤销,有这个权限吗?

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可变更起诉罪名,对二审公诉案件还能够变更起诉罪名吗?两审终审制原则可以不要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哪个狗日的给你授权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道路上还有继续走多远?何时才能停下罪恶的脚步,将97刑法施行后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上都喊坚持两个维护,实际上却另搞一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法系统体制内的双面人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段冤案都与强权有关,我们必须将强权牢牢的关进笼子里,不要轻易将它们放出来,是要害人的。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正义终究会来。它蹒跚的行走在凄凉的申诉路上,需要有良知的法律人去帮扶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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